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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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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非织视界 于 2015-1-28 17:18 编辑

       【标准解读】纺织品和服装的护理标签也是纺织品品质要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日本、欧盟各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对纺织品和服装的护理标签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各个国家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1998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无论是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凡进入我国市场销售的纺织服装产品,其使用说明都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GB 5296.4-199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基本原则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7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8 基本要求
附录 A(标准的附录)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附录 B(标准的附录)干洗符号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

前 言
本标准是以ISO/IEC 37号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1995版)的规定为指导原则对GB 5296.4—1987进行的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更加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的标注内容、标注要求和表述方法作了更具体规定,并给出了部分示例,增强了本标准的可操作性。本标准的附录A“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参考了澳大利亚标准AS 2622—1987《纺织产品—纤维含量标识》;附录B“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参考了ISO 3758:1991《纺织品—维护标签图形符号》。
本标准是消费品使用说明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包括:
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 5296.2—1987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使用标签
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5296.5—1990 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 5296.4—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上海服装研究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服装产品质量监督中心(天津)、天津针织技术研究所、国内贸易部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
本标准起草人:刘文、许鉴、郑宇英、左佩兰、孔丽萍、陈菱珠、王淑容、刑志贵、陈继红、孟广森。
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

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
纺 织 品 和 服 装 使 用 说 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 服装号型
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page###@=================@ GB/T 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T 15557—1995 服装术语
FZ/T 01053—199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 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 garments;clothing;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GB/T 15557—1995中2.2)
3.3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s for 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
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5.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5.2.3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5.2.1和5.2.2规定的一个名称。
5.3 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5.4 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准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5 洗涤方法○1
5.5.1 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5.5.2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的注解并列
5.5.3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6 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page###@=================@ 5.7 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5.8 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9 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5.10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6.1 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 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 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 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6.2 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见3.4)。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3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用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6.4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7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7.1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2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3 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7.3.1 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7.3.2 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
7.3.2.1 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7.3.2.2 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
7.3.3 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3.4 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7.3.5 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4 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产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
7.4.1 布匹的使用说明可用下列方式之一放置:
a)将标签或吊牌附着在织物卷包未端上;
b)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7.4.2 绒线和缝纫线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
7.4.3 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处标签上。
7.4.4 其他纺织产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
7.5 特殊工艺产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8 基本要求
8.1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8.2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文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8.3使用说明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page###@=================@ 8.4 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注:
1.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水洗后干燥和干洗等方法
附 录 A(标准的附录)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A1 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A2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A2.1 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通用名称,*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A2.2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或称为“其他纤维”。

A3 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他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A4 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A5 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绒含量和充绒量。

A6 由两处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干洗符号中不同字线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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